头条 影视剧作品剪辑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中的合理使用与侵权界限
汇聚了众多内容创作者、娱乐法专家、企业IPR代表及业界精英,共同探讨在AIGC兴起、数字媒体业态革新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如何赋能泛娱乐产业的持续创新与健康发展。
论坛聚焦IP资产的多元化应用、泛娱乐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游戏、影视、长短视频等AI与泛娱乐产业的共生共赢以及全球化语境下的泛娱乐产业协同发展等热点议题,为行业搭建了一个前瞻性、高层次的交流平台。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姜业宏关注当前影视剧作品剪辑短视频在著作权纠纷中面临的合理使用与侵权界限问题,姜总监结合近年来行业内典型案例,强调了“切条”视频对长视频平台的流量虹吸效应、恶搞剪辑对作品完整性的损害,以及未经授权商业化利用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她进一步探讨了在“避风港规则”和“红旗原则”下,平台和权利人如何在双向授权模式下共同构建良性生态。
今天分享的内容,除了短视频侵权认定之外,也想站在内容生产者的视角,聊聊影视公司怎么看待短视频侵权这一现象。
先说侵权。相信我们大家无论是否对电视剧、电影感兴趣,打开各大平台,一定都被花式推送过影视类内容,无疑,短视频平台已经成为影视作品传播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成为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高发地。
如果公司业务同事来问我,怎么使用影视作品不侵权?我一般这样回答: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内,其实只有两种方式肯定不侵权:一是获得合法授权,即向权利人支付版权费用,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后合法使用。二是虽然没有得到授权,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即合理使用,现在的众多纠纷的本质,都是在讨论,没有取得合法授权剪辑的短视频,是否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二十四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形,依照这一规定,在合理限度内引用已发表影视作品的片段,且短视频不足以达到替代原影视作品的程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在面临短视频这一新型传播方式的时候,正经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解释危机。一组比较老的数据,2018年到2022年,五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及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已超过3000件,侵权形式以切条、搬运类居多。
大量影视剪辑成的短视频,非但满足不了“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前提,甚至恰恰与这一制度前提要求背道而驰。大致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对经济利益的挑战,切条短视频对长视频平台的流量虹吸;二是对创作者的权利挑战,恶搞剪辑对作品完整性与导演艺术表达的损害;三是对市场秩序的挑战,未经授权的商业化利用攫取了大量本应属于长视频播出端的商业利益。多重挑战使得“合理使用”不再那么合理,这个时候,侵权认定标准,以及对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成为这类案件的审理要点。
2018年以来,立法、行业、司法领域都在持续通过多种形式约束影视作品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的侵权行为,包括“剑网”专项行动、发布行业《联合声明》、出台《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通过梳理类案和常见的短视频内容,可以看出影视剪辑短视频的侵权高风险行为和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各自都有他的共性。
侵权高风险行为,例如,纯简述类和切条类短视频,通过切割电影、电视剧,单纯保留影视作品中的特定情节,形成多段短视频,把故事发展脉络、剧情、人物关系进行还原,往往构成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值得强调的是,视频的长短并不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即便每条短视频时长仅有几分钟甚至几十秒,只要短视频内容包含原影视作品的主要剧情,构成对原作品的复制、再现,此类短视频高概率会侵犯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影视混剪短视频,创作者截取多个影视作品片段组合加工,融入创作者独特思路,组合加工成新的故事。此类短视频往往不会对原作品产生实质性替代,但可能歪曲、篡改原剧情及人物角色设定,因此可能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这类使用,既有认定侵权的案例,也有认定合理使用的案例,但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商业化混剪往往成为合理使用抗辩的“致命伤“。例如北互的判决:“当短视频直接关联商业推广时,其性质已从文化传播转变为商业利用,原则上不应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而转换性创作、新闻报道中的必要引用,则是常见的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与之对应对是,影视解说或评论类短视频,即盘点、概述、评论特定影视作品,并根据自身主观感受和观点创作解说词,对影视作品中的经典片段加以评述。这一类短视频,因为其包含原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也可能侵犯原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参考原作品的内容占比、转换程度等因素,我们后面通过案例进一步展开。
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直观感受一下。某科技公司起诉缪某的案件中,被告将热播剧集《人世间》完整切条后上传,累计发布了906条短视频。衢州衢江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虽然声称自己是“二次创作”,但因为没有添加新的创作元素,最终被判赔。裁判要点包括:一,被告将热播剧完整切条上传;二,单条视频包含完整剧情走向;三,观众无需观看原片即可知悉全部内容。
内容完整性:每条视频都包含了完整的剧情走向,观众通过这些切条视频就能了解整部剧的全部内容,不需要观看原片。经专业评估,这些视频涵盖了主线%的关键节点。
持续上传906条视频,形成了一个系统性的传播网络,对原作品造成了严重的市场冲击。
2024年,某影评号发布的镜头语言解构视频,虽然使用了原片28%的内容,但被判定为合理使用,主要基于以下特征:
视频中新增了大量学术性内容,包括专业的分镜图、色温分析等,新增内容占比超过60%,形成了全新的知识价值。
视频的设计要求观众必须结合原片才能完全理解分析内容,实际上引导了观众购买正片。
使用目的,是单纯地再现原作内容,还是通过创新性解读赋予新的价值?市场影响,是替代了原作的市场,还是促进了原作的价值实现?内容转换,是简单的复制剪辑,还是增加了实质性的新内容?商业性质,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教育、研究为目的?
,也常从三个方面考量影视剪辑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即目的正当性、引用必要性和非替代性。
“实质性替代”成为判断短视频剪辑是否侵权的核心标准,那通过什么方法来检验实质性替代呢?
2023年12月最高院指导案例183号(某影视公司诉某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首次以指导案例形式明确了影视作品剪辑短视频的“实质性使用”量化判断标准。提出:“对于电影作品,使用超过10%的关键情节内容;对于电视剧作品,使用超过单集15%的内容,且该等内容包含剧情发展关键节点的,可以认定为实质性使用,原则上不应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是否满足用户的同类需求。2023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首次明确:“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替代,应当考察被诉侵权内容是否能够满足用户对原作品的同类需求,导致权利人市场收益减损。”实践中,又会进一步参考:
角色关系是否完整呈现主要人物互动脉络(如《狂飙》案中高启强发家史剪辑包);情节链条:是否串联核心事件发展逻辑(《漫长的季节》案中碎尸案全解析视频);悬念消解:是否提前揭示关键剧情转折(《消失的她》海底牢笼片段泄露案)。具有上述特征的侵权
某平台数据显示,中午12-14点侵权短视频播放量达正片的3.2倍,碎片化场景下,用户倾向于选择省时版观看,侵权短视频对正片对冲击表现尤其突出。再比如,有数据说
微博热搜中35%的影视话题源自短视频剪辑,侵权内容提供了足够的社交谈资,甚至形成了类似《甄嬛传》二创宇宙的衍生创作链条,便是社交功能替代的表现。说完了
使用比例阈值和功能性替代,回归侵权认定,侵权行为最终要通过损害后果来呈现,也就是检验实质性替代的第三点,商业影响,典型案例如广告收益转移,某综艺剪辑导致冠名商撤资500万元,可衡量的经济利益损失是最直观的损害后果。当然,
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司法实践也给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保留了空间。“转换性使用”理论逐渐成为判断二创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即
,是否促进而非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如某被诉侵权的账号提供的证据显示,其视频发布后,原片的点播量反而大幅提升,这一数据对案件判决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如分享刚开始的时候所说,我今天还想站在影视公司作为内容生产者的视角,聊聊怎么看待短视频侵权这个现象。
在影视产业链条中,内容生产公司从获得原著授权到改编创作剧本,再到邀请导演、主演等核心主创,最终摄制成片销售给播出平台,承担着类似
“组织者”的角色。我这里列举了几个不同生产环节当中,跟不同主体签署的关于剪辑、二创的合同条款,一侧是跟原著授权、核心主创签约时的权利约束,另一侧是播出平台的权利要求。很多时候我们面临着这样的现实困境:原著说,片方仅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改编出一部电视剧或网络剧,禁止二次改编;主演说,片方如果计划将该剧存在艺人画面的部分或者全部剪接到改编、二创作品中,需事前通知艺人方且征得书面同意,甚至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剪辑和二创;播出平台说,采购前提是必须要切条、二创、剪辑、改编的权利,且对片方的宣发动作(如片方可以发布多少条内容、时长是多少等)进行明确约定和限制。相信无论是内容制作方,还是产业链条里的其他参与者,都
或多或少感受到了前面所说的困境。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认为这背后,是产业结构变革带来的利益重构要求。表格列举了影视产业从兴起至今大约
20年的部分数据,包括制作成本的变化、收入来源和结构的迭代。我这里引用一位行业前辈的话,概括表格里的内容:以前做剧,几个人就能筹备开组,几个月拍完,首轮卫视发行基本可以回本,植入、音像、多轮、网络收入都是净收益,模式简单粗暴但有效;现在做剧,虽然收入渠道越来越多元(例如分账激励、衍生品开发、影游互动等形式),但爆款带来的高收益往往只是个例,大量内容生产方的收益被固定在了不足10%的范围内。当然,其中的原因多种多样,既包括制作设备和技术的迭代、互联网传播方式的颠覆等客观因素,也包括主创的价值回归、行业参与者的增加等人的因素。给这部分下个结论的话,
制作成本、收入来源从相对单一到越发多元,行业参与者越来越多,参与利益分配的需求方越来越多,解决侵权问题,最终还要回归到分好蛋糕的问题上。于是,我们来到最后一部分,生态共建的期许。我们前面大量论述了合理使用和侵权界限,发现无论从产业实务还是司法实务出发,
“合理使用”都越来越不适用了,解决短视频剪辑侵权的问题,还是要以正向授权为原则,以“合理使用”为例外,收紧对“合理使用”这一法定例外的认定标准,引导授权使用规范化。已经有行业同仁在分级授权体系打造过程中做出了表率,我这里仅做学习分享。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