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4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扶持奖励的通知
根据我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2024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扶持奖励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1.依法在我市从事影视产业相关业务经营管理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企业形式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各区委宣传部负责认定本辖区影视企业,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认定为影视企业:(1)商事主体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以及经营范围中的主营项目应体现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影视科技、演员经纪、培训、影视基地运营等影视相关活动;(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3)已纳入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
根据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制定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2024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扶持奖励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登录i厦门(),点击“i财政”,找到“厦企通”,进入系统后依次点击“项目申报--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详见附件2:资金项目申报操作手册),进行在线填报并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申报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23:00前(逾期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1.申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并收到通过预审的短信通知后,需在系统中打印《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连同其他附件材料邮寄或现场(推荐邮寄)报送至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6号A6栋一楼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大厅,邮编:361000,联系人:刘丹,联系电线.申报材料格式统一要求: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在封面申报单位处盖公章、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需加盖骑缝章。采用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编写页码,以加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于左侧胶装成册(书面材料不退还)。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项目,根据申报材料情况于8月29日前提出受理建议,并分类报审。
(一)涉及影视企业营业收入奖励的,由各区委宣传部严格按照政策申报要求和本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后,2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汇总送至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其他条款由市文旅局初审后,7天内报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
(二)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进行复核,复核后通过市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流程拨付资金。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各申报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妥善保存材料档案,配合审计及绩效评价。对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申报企业,将采取不予拨付、追回资金、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社会信用平台记录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